順風車主超范圍接單發生車禍

  來源:人民法院報劉洋 邸浩2023-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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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順風車主超范圍接單發生車禍 法院:車主自行承擔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賠償責任

 人民法院報本報訊 (記者 劉洋 通訊員 邸浩)隨著網約車、順風車等共享出行方式的迅猛發展,不少私家車車主利用閑暇時間接單賺取外快。私家車變網約車,出了事故保險要不要賠?近日,重慶兩江新區(自貿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網約車交通事故保險糾紛案,判決由車主自行承擔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對方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

梁某在某順風車平臺注冊其所有的小型客車從事順風車業務。2021年7月,梁某作為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為涉案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2021年12月,梁某駕駛涉案車輛與汪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碰撞,造成涉案車輛上3名乘客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梁某負全部責任。事發時,梁某正從事順風車業務,車上有4名乘客,4名乘客是以拼單方式搭乘梁某的順風車,搭乘路線、起點終點均不同。汪某修理其小型客車花費已由該車的承保公司A保險公司理賠。汪某于2022年1月簽署機動車輛索賠權轉讓書,將其向責任方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A保險公司。后A保險公司行使保險人代位求償權,將梁某及某保險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賠償金28485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梁某用私家車從事順風車業務的行為是否應認定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從而認定某保險公司是否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梁某發生事故時間為晚上9點,且梁某未對其自身的出行目的和線路作出合理解釋。事發時,梁某搭乘4名乘客,且乘客的出發地和目的地各不相同,相互之間具有一定距離。結合2021年11月1日至12月6日梁某的接單情況,其每日的接單次數較多,接單時間跨度大,已超出其自行使用車輛的范圍。

綜上,梁某的搭乘行為不符合網約順風車的典型特征,性質上屬于導致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行為,梁某并未就其上述行為通知保險公司。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故某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造成的損失不承擔任何保險責任,梁某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對方車輛損失的賠償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因此,A保險公司要求梁某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保險合同中的最大誠信原則是雙向的,投保人及保險人都應當遵循。在投保車輛保險時,投保人應主動告知車輛狀況,并按保險公司要求投保相應險種。私家車車主從事網約車業務后應及時通知保險公司,并按要求為車輛購買相關保險,避免發生交通事故后,保險公司以投保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為由拒賠。同時,在網約車平臺注冊過,但之后又不再從事網約車業務的私家車車主,應當及時在平臺注銷網約車信息,避免保險理賠受到影響。另一方面,保險公司也應當積極履行提示和說明義務,并適時開發適應網約車發展形勢的新險種。保險公司在與私家車車主訂立保險合同時,應仔細詢問車主是否從事網約車業務,并提示車主如果今后需從事網約車業務,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此外,由于網約車的風險與正常的營運性出租車風險存在一定差異,建議保險公司可以考慮結合投保車輛實際營運天數、時長等因素,為廣大網約車車主定制個性化的商業保險險種,以更好地服務和保障消費者權益和社會公眾利益。

(編輯:映雪)


順風車主超范圍接單發生車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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